更新时间:2022.06.14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包括: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法定其他条件等。
在以下这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要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一般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不过如果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行使。行使代位权时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
行使代位权会产生的后果包括,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等。
代位权的行使费用,应由债务人负责。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并且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问题: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权的行使方式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死亡的,不属于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情况,所以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提起代位权诉讼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问题如下: 1、代位权诉讼中,一般不宜调解或和解; 2、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 3、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
代位权诉讼管辖中的问题有: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法定其他条件等。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要注意的事项: 1、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4、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