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0
构成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行为人是故意的心态,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3、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转让、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客观要件即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有:1.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是公款而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3.客体: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构成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的条件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客体;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拍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达成串通拍卖的过程中,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依据《拍卖法》第37、65条以及其他条文规定可知,该法中没有关于追究串通拍卖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只有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若强行以《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予以
非法销售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两种类型,分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鲜明的特征,因为只要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基本上就不需要向国家交纳任何的费用。而且,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其他大多数人都是通过出让方法获
非法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为各级政府主管人员、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人员; (三)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
非法买卖土地使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
犯罪构成一般会包括以下要件:主体要件,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要件,即故意或过失;侵害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客观要件,即犯罪的行为、结果或造成的危险。
犯本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房屋土地使用费的概念是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不同的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资源的时候,国家向其收取的有偿使用土地的费用,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就必须要交纳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