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行纪合同的双方分别为:委托人和行纪人。合同的内容为:行纪人替委托人从事特定的贸易活动。但是行纪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行纪人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从事行纪活动,并且是有偿行为。但委托合同则不一定,其可能有偿,也可能无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行纪是一种营业。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欲从事行纪业,必须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人。行纪是一种营业。若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欲从事行纪业,必须依法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作为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作为
居间合同,也称中介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称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所谓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为他寻找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优势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乃至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对价的合同。居间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但是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居间合同的称呼已经被改变为
居间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的报酬,该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具体内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中。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就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其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来说行纪人从事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