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9
检察院回避的情形有以下: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
该议事规则规定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级别是正部级,常务副检察长是正部级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
我国界别最高的法院只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抗诉有以下最新规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处理后的情形有:同意判处死刑;认为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检察院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情形: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院不起诉的三种情形如下: (1)酌定不起诉。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 (2)法定不起诉。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