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
土地确权是国家调整和规范化土地使用规则的重要举措,近些年土地确权的行动也基本上圆满的完成了,现在已经进入了收尾工作,不过实际上还有少量的农民没有完成土地确权,也就没有拿到相关的证明,那么可能在将来出现一些隐患问题,可能会失去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的村内空闲地,农村住宅用地,经县
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等任意一种类型; 2、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且在当地居住,而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3、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 农村危房改造标准具
1、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农村的房基地不可以随意买卖。 2、如果本人已经进城或者离开农村,要把老家在农村的房子出售; 不可以买给有城市户口的人但可以买给同村的村民,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落户的农民,当然只能算建筑物的钱了,土地是不能算钱的。 3、
农村的自留山、自留地是属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并且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的,其上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