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6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中案件的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应交纳的费用,而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则属于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在法律规定有效期内可以提起诉讼。诉讼费由败诉方出缴,但是由原告在起诉时先行垫付,但在起诉书中是必须明确地写清楚诉讼费的出缴者是谁;如果原告胜诉就会取回垫付的诉讼费。
履行合同的费用谁负担要视情况而定。 当事人对履行合同费用的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但是因为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有下列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存在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与之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1、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
行使代位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从权利;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以及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诉讼上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能行使。
代位权的效力应按下列方式予以确定: 1、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其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代位权协议是无效的,代位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等。代位权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所以代位权不能通过协议来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