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6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的含义: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如果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除了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 (1)保存行为。 (2)改良行为。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包括保存费用和改良费用。这种偿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履行此项债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要注意的事项: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且是以债权人本人的名义;要符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情形;以及行使权利的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1、因工负伤、患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
《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其适用的条件是: (1)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
诉讼代位权的行使费用规定如下: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及时解除权利负担在公司设立中,出资人如果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及时解除权利负担,否则构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出资人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诉讼代位权的行使费用的规定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支付。但是债权人必须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请求,并获得胜诉判决。
代履行的费用承担: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