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1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
工伤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鉴定机构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伤的鉴定机构一般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
认定为工伤后,一般来说工伤赔偿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工伤鉴定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进行认定之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的部门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鉴定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法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 1、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 2、负责组织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考核及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申报颁发。 3、司法鉴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