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船舶的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等。
船舶的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等。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债权。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是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非特定的,船舶优先权是依法设定的。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船舶优先权不具备此项权能。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并非仅仅指物,一并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原则: 1、保护船员利益的原则; 2、相同种类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原则,同类债权不分先后,依比例受偿; 3、海上救助的“时间倒序原则”。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对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船舶优先权是债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按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如下: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它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权利的产生不同,担保的债权不同,效力的产生不同等,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内河船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