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6
工伤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但并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用人单位追偿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以是否受到工伤伤害而区别对待。相关法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
仅有个别地区的法院认为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治疗劳动者所受伤害无关或扩大损失的,否则,超出工伤保险赔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应当用人单位承担。
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工伤赔偿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
1、只要是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2、如果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保,则社保和用人单位都应当分别支付相关待遇;如果没有缴纳社保,则由用人单位负责全部的赔偿责任。
1、工伤没申报上公司,劳动者可以自行申报工伤,否则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
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用人单位需承担的是
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