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破产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按照法律进行的申报确认并得到的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特征有五个方面: 一、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 二、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为财产上的请求权; 四、可
破产债权的含义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破产债权应当由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再根据法定的顺序清偿其他债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有: 1、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 2、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
1.无财产担保;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等。
一般债权和破产债权的区别具体有以下几点: 1、履行债的意愿不同。普通债权是当事人依一定法律事实,由合同约定或民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它的履行是由债务人根据债的内容自愿完成的,而破产债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要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 2、履行债的
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主要有: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等。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破产撤销权的范围包括: 1、债务人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等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或权利、对外提供无偿担保等行为; 3、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企业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等。 《中华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 (1)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未到期的债权; (3)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