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审理法院的确定方式为一般情形下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的情形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方式: 1、该商业秘密应当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即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2、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以及客观违法行为; 3、具有现实存在的侵权事实。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处理如下: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
对侵犯商业秘密进行取证的方式为: 1、权利人自行搜集或者委托律师取证; 2、通过公证机关取证; 3、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查处; 4、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5、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行政赔偿诉讼流程: 1、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 2、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3、相关机关进行审查; 4、案件办理和执行。
行政诉讼案件中,由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互相进行质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在法官的主持下,在证据交换或庭审过程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并由法官依法确定证据的效力。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对书证的质证对于书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1.书证的来源及其内容书证的来源是指证据是由谁提供的,由谁收集的,证据是怎样形成的,它的形成、提供、收集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对书证内容的质证,主要是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合情合理,证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可在法庭上直接对证据进行出示,并在庭审阶段中进行质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行政诉讼的鉴定证据如果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且经当事人相互质证,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该证据不属实的,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