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
2010年12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失效了。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商品房租赁管理期限最长为二十年,具体期限由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商品房租赁管理的期限为,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具体的租赁管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年的,则超过的部分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房屋租赁归房管局管理: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3、负责全市城镇建设安置动迁管理。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
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租赁事宜发生纠纷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最好能寻求一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如果租赁事项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居民自治组织或居委会帮忙调解,也可寻求房管所工作人员的帮助。如果以上都无法和平解决纠纷,双方可以就
房屋租赁纠纷不归工商局管,应归房地产管理部门管。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房管部门进行投诉;投诉仍未解决纠纷的,应以租赁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仍不满意,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