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都是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但两者在本质、适用主体范围、提起事由以及适用范围上存在诸多差异,应准确予以区分。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财产处分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即免费转让或明显低价,或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有害;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
第三人撤销之诉包括无独三。根据法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满足的要件为: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情形有:非讼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等。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具备下列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而相对人知情或应当知情。
包括无独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从而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决或调解书中对自己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被代理人行使自身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2、相对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
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诉讼程序之外的第三人,他在生效裁判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过程中并没有参加到原诉讼中,法律即赋予他撤销原生效裁判的权利,第三人行使这种撤销权在本质上是启动了一个以原诉讼原、被告为共同被告的新的诉讼,是为救济其权利的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