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1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一般是用于情节不是很严重的,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不服气的,是可以在拿到处罚书的时候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两个以上实施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双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下达处罚决定的时间是: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可以立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自受理案件后三十日内下达处罚决定书;如果是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从而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这样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的管辖,适用起来范围较广,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进一步侦查,便于调查、取证,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
责令整改通知书不是行政处罚,其不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我国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1、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会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由于一个行政违法案件可能连续、持续或者牵连几种行政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几个地区、几个部门的行政机关,这种共同管辖问题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部门对谁实施管辖协商不成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一般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进行确定。《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违法行为发生地”即表明了行政处罚一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