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9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殊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的特点有: 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2、没有原告和被告; 3、实行一审终审; 4、审判组织特别;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7、免交诉讼费用。
民事特别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根据法律规定,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民事诉讼特殊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具体有以下程序: (1)当事人提起诉讼;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1、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规定: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符合申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3、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因铁路、公路、水
民事再审期限是六个月。但新证据证明却有错误,原来的证据是伪造的,原来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改变法官徇私舞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六个月,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有: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