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8
合同上的手写是可以的。只要是双方共同协商的合法条款,就是有效的。但双方的合同上都应该补充上该附加条款才行,因为在实践中就发生过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有手写条款,而另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没有相应条款时,被法院认定该条款不成立的情况。
合同补充条款手写有效,但是必须手写部分是合同签订时在双方见证的情况下填写后签字,手写部分在双方各自持有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且处于落款的上方,手写部分是对打印部分的修改、解释,但在手写部分的旁边有双方签字就有效。
合同上手写附加条款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即有效。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
合同上手写附加条款可以,但需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添加才有效。如果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添加条款,对方不知情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
合同上手写附加条款是否可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该手写的附加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条款内容合法的,则该条款有法律效力;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该附加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上手写附加条款是否可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该手写的附加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条款内容合法的,则该条款有法律效力;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该附加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附加条款必须是打印的,合同中手写的附加条款不生效,如果没有约定,合同中手写的附加条款生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
附条件合同在中国是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合意,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所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附条件合同的特征条件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决定合同生效、失效的特定事实。这种事实必须是将来发生
借条上可以写上还款日期。借条属于借贷合同,合同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也就是说,借贷合同中的条款以及具体内容,都应当由双方事先协商决定,并且在借条上注明。因此,借条上当然可以写上还款的具体日期。只要双方自愿,可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