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税收是依法需征收的;需纳税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和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则债权人可以以其享有的债权为限,行使税收的代位权。
行使税收代位权条件包括: 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 2、纳税人有欠缴国家税款的事实; 3、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行使保险代位权都有以下条件: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基于保险合同履行了赔付义务; 2、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因为第三者造成。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的行为; 2、在债务人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时,要求受让人有明知该行为可能损害出让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的事实; 3、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可以以本人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从权利。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行使时应注意: 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
债权人放弃债权的成立条件具体如下: 1、免除必须是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或者是书面; 2、债权人放弃债权是不可撤回的,即表示送达给债务人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免除必须是指向债务人,如果债权人和其他第三人表示免除,是不发生法律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的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联系是: 1、二者都是债的保全措施,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 2、代位权与撤销权在适用标准和实现程序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如纳税义务的发生与确定、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实现方式的民事诉讼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