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一、涉外离婚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及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
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1、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 2、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 3、此外
有关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一般原则之外,还有一些特殊规
(一)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
1、中国法院在确定中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 2、中国法院对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以下情况除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法定原则;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以下情况除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条款规定,涉外离婚诉讼,通常情况下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在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情况下,通常是由经常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在国内结婚并且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是由婚姻缔结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