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1
毒品犯罪不是特殊累犯。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拘役不可以成为一般累犯,但可能会成为特殊累犯。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行为人被判处缓刑再犯罪的,不会构成累犯。一般累犯的要求是要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缓刑期满是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存在执行期满的问题,因此判处缓刑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会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
不算。《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说,前罪与后罪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未成年人行为能构成犯罪,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罚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有: 1、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 2、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
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有: 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 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 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
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3)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 (5)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
不知情替人代收毒品邮包,不构成走私犯罪。走私毒品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怀有故意,对走私的是毒品需要知晓。而不知情被人利用代收毒品的,不符合走私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毒品犯罪行为的种类有:1.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且应从重处罚;2.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成立强迫他人吸毒罪;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