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一、合同期限的类型 (一)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始期,它是指合同的效力自期限到来时才发生。生效期限,指在期限到来以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然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这就是《合同法》第46条所称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有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附期限合同,具体包括: 1、附生效期合同,生效期,又称延迟期或始期,是指合同的效力只发生在期限到来时,合同中附属的生效期与合同中的履行期不同。在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仍处于停止状态,只有在期限到来时才会发生; 2、附终止期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也可是一个期间。 附期限的
通知义务。通知义务一般又称之为告知义务,它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
解除合同没有期限,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若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则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
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期限,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随时变更合同。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当合同双方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时,可以更改合同的期限。可变更合同的期限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无限期劳动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种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对以协商、长期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等事项签订不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特殊保护方式。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采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预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劳动合同的时间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那么试用期不可以超过1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时间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那么对应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 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是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