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依据《合同法》第十七条与十八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但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未生效前使其不发生效力
不可撤销要约: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
可以。要约撤回时间限定在要约生效以前,即受约人收到要约通知以前对未附有要约有效期限的要约,在受约人未承诺以前,要约人也可撤回要约。要约经撤回以后,要约人即不受其约束。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的区别具体包括: 1、撤销要约需要要约人未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未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才可以撤销; 2、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要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才算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区别在于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根据民法典,对要约拘束力的理解是: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
要约可撤销,要约可撤销的情形如下: 1、如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的通知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可以撤销要约; 2、如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的通知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可以撤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的区别是: 1、发生时间不同。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通知之前; 2、后果不同、撤销要约的一方,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