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5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
两者的区别是:主体不同,遗嘱公证的主体是遗嘱订立人,而继承公证的主体是全部继承人;公证内容不同,遗嘱公证的内容是,遗嘱安排具体事项,及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继承公证的内容是对各继承人继承权及继承合法性的确认。公证遗嘱是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
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如下: 1、取得财产的方式不同; 2、权利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中接受遗嘱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接受遗赠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
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如下: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在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
代位继承人原则上应算作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因为被代位人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被继承人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被代位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完全适用被代位人时的继承规则,所以代位继承人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果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如果继承人并没有先于并继承人死亡,而是由于其他法定原因丧失了继承权的,其
儿子可以代位继承,但是要满足一定条件。代位继承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指定继承人是指立遗嘱人依法订立遗嘱,确认由特定人员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指定继承就是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指定继承人主要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有效遗嘱,死后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遗产的继承。这时候,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选择指定的继承人。这体现了我国对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具体来说,主要根据了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法订立遗嘱处分自
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中被指定继承遗产的人,指定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