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8
有以下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
人法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量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具或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携带枪支或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一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
本罪的既遂犯,是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判管制和拘役,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这项罪名侵犯了国家对公共安全的正常管理活动,在主观方面需要存在故意的犯罪行为,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此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
本罪中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行为。是否立案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考虑。 具体来说,该罪侵犯的客体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时,要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 对于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界限进行区分。如果犯罪分子使用危险方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