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1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暂时性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违法的财物;冻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汇款;以及其他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先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然后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相关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再告知当事人其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最后正式实施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如下:1.具有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具有强制性。3.具有限制性。它属于行政限制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4.具有预防性。5.具有临时性、应急性。6.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7.具有非制裁性。8.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法律所规定的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如果行政机关有执行权的,可以依法自行执行;如果没有执行权的,则可以在有效期限内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可以提行政复议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现场笔录是行政程序中的重要证据形式,是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对某些事项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实施标的物状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等事项进行客观
行政机关所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只有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才具有可诉性,如果是抽象的的行政行为是不能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说行政处罚具体到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时,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才能进行诉讼。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的规定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及通知当事人到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