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3
精神病人监护人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果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合理的监护精神病人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
精神病人有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其父母,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由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有监护能力的担任监护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精神病离婚没监护人的按下列顺序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精神病人父母、子女; 2.精神病人的其他近亲属; 3.经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精神病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要承担的责任: 第一,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
精神病人的其监护人的确定规定: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然后是其他近亲属;以上监护人都没有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主要有四种:首先,精神病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自然是其结婚对象、父母和已经成年的子女了; 若是没有以上法定监护人,那么可以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也就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姐妹兄弟; 前两类法定监护人都不存在,那么精神病
未成年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由父母担任,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该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确定: 1、先以配偶、父母、子女确定为监护人,然后是其他近亲属; 2、以上监护人都没有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精神病人属于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