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涉及正在施工的不动产,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而使用地域管辖。我国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以及继承遗产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属于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涉及正在施工的不动产,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
建筑工程纠纷纠纷属于工程合同纠纷,是当事人一方在应当合同上规定的义务时拒绝履行,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所以拖欠工程款纠纷是属于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涉及正在施工的不动产,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农建房政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合同。专属管辖内容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筑合同管辖不能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