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1
对于行政机关所进行行政处分,当事人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申诉,而不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分行为不在复议机关的受案范围之内。
对行政决定书不服的,在六十日内能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决定书的行为必须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才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行政复议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若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调解,税务行政复议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税务局行政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
直接税务行政复议有关规定是: 1.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复议专用章。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直接税务行政复议有关规定是: 1、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复议专用章。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直接税务行政复议有关规定是: 1、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2、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复议专用章。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复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基本信息;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的名称;以及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
申请行政复议不是必须要书面提出。申请的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