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4
民间借贷的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强制执行、仲裁、督促程序和支付令、诉讼、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对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法院在依法传唤其出庭仍不出庭的情况下,应告知风险,在同样情况下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解释,或者驳回相应的诉讼请求,也可将相应的诉讼按撤诉处理。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费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贷双方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就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借贷双方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36%,这种年利率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当事人
民间借贷中利率的确定方式如下: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纠纷,有未约定利息的纠纷;约定利息不明确的纠纷;利息约定不合理的纠纷,例如约定高利贷的纠纷;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约定了利息的比率和计算方式的纠纷等。
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
民间借贷借款人去世的,以借款人留下的遗产来偿还欠款;如果有继承人,由其继承人按照其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来偿还欠款。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程序为:原告将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则予以立案;法院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民间借贷利息过高,超过法律规定最高利息的部分无效,借款人可以不予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