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2
商业秘密的认定: 1、不为公众所知,即不为特定人所知的秘密; 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 3、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理论水平; 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没有意
若当事人所持有的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的,则适用的解决办法为: 1、如果双方能够就侵权赔偿达成协商的,可以协商解决;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商的,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解决; 3、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有两种情形: 1、犯此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此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商业秘密的认定和商业秘密罪认定自然是有区别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
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间的不同是:性质不同。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内容不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等重大领域,而商业秘密只涉及与科研、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主体不同,国家秘
商业秘密应当包括秘密性。秘密性通常从两方面来界定:第一,排除公共信息,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第二,处于未公开状态,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
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选择依据为专利保护可以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商业秘密保护则不能。专利保护力度较大,但是要公开一些信息,在此后维权过程中针对性明确,便于操作和认定;商业秘密保护权利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能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的不为他人所知
1、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级); 2、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级),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泄密也会使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一般性商业秘密(秘密级),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都可以归入这一类; 4、其他情报资料,有些虽有价值
(1)绝密级——关键性商业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比如配方、生产工艺、图纸等,一旦泄密,企业可能会遭致灭顶之灾。 (2)机密级——重要性商业秘密。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有两种情形: 1、犯此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犯此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