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0
批捕与逮捕是两个概念,区别如下: 1、执行的主体不同。执行逮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批捕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也就是说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利作出相应的决定和批准; 2、执行的时机不同。逮捕是在案件审查之前或者诉讼开始之前;批捕是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抓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抓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一个月。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刑事案件中补充侦查能逮捕,但是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满足法定条件。 一般情况下,满足以下条件,即可逮捕犯罪嫌疑人: 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有逮捕的必要性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
一、立案的程序: 1、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终止侦查后,可以重新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逮捕后又退回侦查的意思是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时认为案件事实还未查清,相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只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搜查一般是在立案之后,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遇有紧急情况,即便没有立案、也没有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批准逮捕的执行主体为检察院,侦查的执行主体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即由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如果仍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案件还在公安机关办理,不能去检察院了解情况。只有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以后才能去检察院阅卷,了解案情。
刑事案件逮捕后又退回侦查,说明案件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还不够,证据还不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