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刑事辩护案件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接受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家属委托时,应注意审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只有符合法律关系的人可以签合同、签委托书。
2、签订合同或委托需防止委托人假冒,需复印委托人的身份证件,需在收到律师费后开发票。
3、在与委托人洽谈接受刑事辩护案件时,切记做到“五不”。
(1)不承诺办案结果;
(2)不承诺公关;
(3)不自行压价;
(4)不贬低同行;
(5)不私下收费。
二、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的问题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委托书、律师证、律所函就可以会见,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难以实现,这种会见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以案件承办人员出差、出警、学习、开会、休假等理由拖延不安排会见;
二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批准逮捕之前不安排会见;
三是设置种种障碍,不能保证律师的会见时间等。
在律师
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应当注意做到:
1、保持与办案单位的联系,尽量争取第一时间内能取得办案单位的支持,及早安排会见;
2、会见时应履行律师职责,不可向当事人提供电话等信息传递;
3、认真做好会见笔录,交当事人签字;
4、不可带家属会见;
5、不可将书面材料交给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三、在
审查起诉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在检察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权利有:
(1)查阅权;
(2)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性资料权;
(3)同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权。在这一阶段,律师应做到:
1、认真研究有关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性资料,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
2、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了解侦查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程序是否合法,了解有无刑讯逼供和诱供情况等;
3、会见当事人或与当事人通信深入了解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
四、在阅卷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刑事辩护案件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认真、仔细、全面的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做得好,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1、阅卷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往往提供材料有限,必须注意与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加强沟通,依法争取阅到全部案卷。
2、注意掌握全部涉案材料。复制案卷时,无论是照相还是复印,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要复印。如果律师在阅卷时受到办案单位刁难,未复制到全部材料。在开庭时,应以未能全部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维护律师阅卷权。
3、阅卷时,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因《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律师要用怀疑、挑剔的眼光,认真结合《起诉书》的内容来审阅案卷材料。
4、认真阅读案件材料发现有价值的辩护点。
通过阅卷,可以发现办案单位存在的瑕疵,诸如数字计算方法不对、计算结果不对、鉴定程序有问题、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等。发现其中的瑕疵不是一种容易的事,需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特别是在贪污、受贿等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被告人被判刑期的长短。
5、认真做好阅卷笔录,认真分析刑事案件全面了解案情,为法庭辩护做准备,应基本掌握: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职业、职务等;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它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等;
(10)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重点应该详细研究《起诉书》、被告人口供、主要证人的证言、重要物证、鉴定结论等。
6、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提出质疑,并形成辩护要点。
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其价值就在于对办案单位的指控及证据提出质疑。法律赋予律师以辩护的职责,律师就有权利以挑剔、怀疑乃至责难的眼光看刑事案卷材料,并提出若干个问题,如:
(1)被告人真的介入到这起案件中了吗?
(2)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指控的案件无关?
(3)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有阻却违法性的事由(不到法定年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等)?
(4)犯罪事实是否被夸大了?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被夸大?
(5)特殊犯罪中(如职务犯罪)被告人身份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6)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对于证明被告人犯罪充分吗?
(7)证据内容是否有证明力?
(8)证据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律师要在全面分析案件材料的基础上,不断用顺向和逆向的思路换位思考,归纳提炼出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辩护理由,选择最恰当的辩护策略。
7、注意不要将办案单位复印来的案卷材料复制或提交给当事人。
五、在调查取证时注意慎用律师取证权的问题
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中,除认真阅卷掌握案情外,还要做必要的调查取证,这样做的目的,是对办案单位指控被告人的材料有遗漏,或证明被告人罪轻甚至无罪的证据寻找依据,使被告人得以受到公正的审判或取得罪刑相当的处罚。在调查取证中,主要应注意:
1、寻找直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不具备主体(如职务犯罪)
不具备犯罪故意
不具备作案时间
正当防卫等
2、寻找否定对抗控方证据的证据;
3、慎用律师取证权,应慎重对待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的主观性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第三人出具的不好辨别真实出具时间的书证,如有此类证据,尽量让其直接提交检察院、法院。尽量只收集提交客观性证据,如银行的还款收据、对帐单等客观上事后无人为造假的材料等。如确有证人证言,按照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不能交待过多。
4、对证人的调查不能诱导,不能提示回忆。不得用收买、引诱、威胁等方式取证。应采取个别调查的方式,不能对证人开座谈会录音。调查取证一般应在律师事务所、证人工作单位或证人认可的较安静的场所。对证人所作证言要分析,如是伪证,则不能提供。对证人调查,应交待证人的
权利与义务,并取得证人同意,如实作好记录。
5、调查的程序要合法,并及时提交审判机关。
六、律师在法庭庭审时询问被告人应注意的问题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询问被告人要达到什么目的,如何在法庭上询问被告人?一般应注意做到:
1、庭审前结合案卷材料及必要的调查,形成辩护要点,应注意撰写一个有诉讼价值的提纲。
首先,要明确法庭询问的目的,是让审判者了解案情的全面事实,引导被告人自己将一个细节清晰、合情合理又合法,重点突出的案件事实讲给审判者听,要清除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而笼罩在被告人身上的不祥阴影。
其次,要归纳法庭询问的内容。辩护律师要在提纲中归纳一个辩护主题,围绕辩护主题,向被告人发问案件的基本概况。
再次,要组织好法庭询问的内容。辩护律师引导被告人以恰当的顺序,将案件信息转换成条理分明、重点突出、值得相信的事实。
2、法庭询问时的方法要有一定的技能。
(1)简短开放性的提问,让被告人描述、解释或说明事件的问题。
(2)指示性问题,法庭讯问中,有时需要转移话题,向审判者展示与案情有关的其它事实,采用指示性的提问,有向审判者解释事件原因的作用。
(3)是或不是提问,要求被告人选择一个确切的答案告诉审判者。
(4)渐进式提问,辩护律师帮助被告人分阶段告诉法庭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增强说服力的问话方式。
3、法庭询问时的注意事项:
(1)仔细聆听公诉人的讯问并适时反对。注意公诉人的讯问是否突破了讯问的禁区,是否违反了诉讼中的讯问规则,即公诉人的讯问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以诱导式讯问,或者威胁被告人,或者损害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等,辩护律师应立即向法庭提出反对,要求法庭制止。
(2)辩护律师应该语气平和的询问被告人。
(3)不要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4)不要帮助被告人欺骗法庭。
(5)不要重复公诉人的问题。
七、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应注意的问题
法庭辩论,是律师辩护能力最集中体现的阶段,是律师个人才华洋溢的时刻,是律师为追求胜诉而进行的核心工作。“一场法庭审判,不仅仅是唇枪舌剑与智慧的较量中展现出来的激动人心的一面,事实上它是对真理的求索。辩护律师的任务就是重新组合过去发生的事件,并为他的当事人提出具有说服力的事实。”美国《辩护律师永不停息》。“每一个为被告辩护的律师都应当不遗余力地为之辩护,而不管公众对他有多么强烈的舆论,不管这项工作本身多么地令人厌恶,也无论这会给律师本人带来什么样的恶果,无论律师为此所获得的律师费是何等的少,律师必须在紧紧包围那个不幸之人的大网上发现漏洞与缝隙,并且尽量利用这些漏洞和缝隙以挽救这个不幸的人。”美《哈佛辩护》。上述引言表明,一个成功的刑辩律师,不仅需要了解他的案子和有关的法律,而且需要他有高超的辩论技巧。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律师辩论的过程也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具有确切出处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建议,决不要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律师必须根据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辩护思路,重新考虑自己的发言提纲,不必面面俱到,但应重点问题说到谈透,以引起法官的注意,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切忌高谈阔论,不切实际。
1、辩论发言中的技巧
(1)语言要简洁,思路要清晰。
(2)准备好庭审辩论提纲,根据庭审情况调查提纲内容,依据准备充分的提纲发表辩护意见,引起审判者及旁听人员的认真倾听。
(3)辩护律师的音量、语调和语速在阐述其辩论意见时都会给裁判者留下不同的印象。
(4)发表辩护意见时应表现出感情的自然流露,不要矫揉造作,不要端腔作势。
2、识别法庭辩论焦点
3、建立辩护主题
4、组织法庭辩论内容
5、注意掌握从法定理由上展开辩护。
(1)无罪或
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6、注意从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进行辩护。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
(5)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