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不是一回事。防暑降温费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是职工福利。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补偿职工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高温津贴是工资;防暑
劳务派遣的被派遣劳动者有高温津贴,高温补贴标准是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与用工单位的职工享受一样的补贴标准。
地区性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在某些特殊的地理自然条件下生活费用的额外支出而建立的津贴。地区性津贴,有以下二种形式: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
关于高温津贴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在室外露天劳动或者有效地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纳入其工资总额。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在我国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标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其他。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1、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2、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
性质不同:高温津贴顾名思义,是为在高温下工作的人提供的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只能以现金发放,不得借故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防暑降温费是福利的一种,目的是“防暑降温”,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没有特别要求,可以以现金发放,也可以以实物如饮料等发放。
岗位津贴不属于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津贴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岗位的不同给予的一种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北京市规定,每年6月至9月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人员每月享有不低于180元的高温津贴,在33℃以上(含33℃)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月享有不低于120元的高温津贴。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从事户外高温作业的,应当依法享有一定的津贴补偿,并记入工资总额。因此,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如果不发放高温津贴,即属于拖欠工资。此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劳动者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直
高温津贴属于有明文规定的一项待遇,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每年6至8月都要发放。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属于克扣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及时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天津市在6-9月会发放防暑降温费,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高温津贴在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发放,对于高温作业人员,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