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1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为:对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的; 对检察院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不服的; 对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原则有:第一,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第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第三,全案复查;第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检察院办案刑事申诉案件有以下的流程: 1、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承办人员不得参与; 2、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3、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内送
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的条件: 1、刑事自诉案件: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刑事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
应当由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具体种类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刑事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等。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如下: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
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不服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不服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抗诉的条件有: 1、检察院认为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如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