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8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即控制为标准; 凡是盗窃行为已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而财物尚未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盗窃罪既遂标准是: (1)以行为人的触觉为依据,凡已实际触及财物的,不论是否将财物盗走,均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2)以被盗财物的位置变化为依据,已使财物移离其原位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3)以被盗财物是否被隐藏为依据,已将财物隐藏的,
盗窃罪既遂标准是:行为人非法占有到被盗财物的,为既遂,其中包含了财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对财物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两个元素。对于犯盗窃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主张失控加控制,即盗窃已经使被害人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被盗财产,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通常与行为人的控制统一,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被大家普遍接受的主要是失控说和控制说。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权者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也就是是否失去控制权为标准,凡是盗窃行为使财物所有权者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权的,则认为是盗窃既遂;反之,财物没有脱离财物的所有权者或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为: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被盗财物为标准。一般认为,只要行为人一把被盗财物从原控制人的衣袋或提包中窃取出来,就意味着原控制人对财物的控制丧失,同时行为人获得对所窃财物的控制,为既遂。
1、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应以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即控制为标准,凡是盗窃行为已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实际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即为盗窃既遂;而财物尚未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的,为盗窃未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或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被害人的控制和行为人的控制一般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有可能不统一,也就是行为人在没有控制财物的情况下,被害人却失去了控制。这样也是盗窃的既遂。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
盗窃罪即遂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被盗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对被盗财物的实际控制,其中包含财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对财物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对财物的控制两个元素。盗窃特定状态下财物行为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