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债务凭证存在于各种信用形式中: 在商业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商业票据,如商业本票、商业汇票等;在银行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银行券、银行票据以及各种形式的银行存款凭证等; 在国家信用中,债务凭证表现为各种期限的国库券; 在消费信用中
债权凭证特征: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
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生效情形有:如果债权属于依法、依约定、依据债权的性质可以转让的债权,在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通知了债务人,并办理了转移手续之后,债权转让行为生效。
债权凭证持有人的权利是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债权凭证的特点如下: 1、债权凭证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颁发,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或现有财产强制执行后债务清偿不足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
债权凭证一般适用的规则有: 一、当事人自愿申领原则。我国强制执行法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以当事人申请执行为启动执行程序的必要条件。 二、执行适格准入原则。 三、执行内容限制原则。即要求颁发债权凭证案件的
债权凭证制度是针对目前因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而设立的,其设立的本意在于使长期处于“中止”状态的“死案”及时终结,从而降低未结案件数,解决“久执不结”问题,减轻法院“执行难”的压力。但如果对这类案件直接裁定终结执
属于合同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债权合同就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都可以属于债权合同。
对于债权凭证的有条件转让,能够理解为附条件转让债权;或者可以理解为满足一定条件后,债权转让行为才是有效的,例如通知了债务人;转让的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办理了转移手续等条件。
转让债权凭证有如下条件: 1、符合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禁止转让的情形; 2、债权转让由执行法院主持,各方达成书面债权转让协议,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可以通过执行法院主持的债权转让活动变通行使;
合同债务常见风险有: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2、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3、合同债务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4、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行; 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合同债务是涉外合同之债
签订合同债务主要是存在以下风险: (一)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二)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 (三)合同债务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四)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