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
行政诉讼是这样追加被告人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并且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起诉被告人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有下列情况的,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房屋共有人的权利如下: 1、要求分配自己的份额权,在不影响整栋房屋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要求分配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赔偿; 2、处分自己的份额权,共有人有权将其份额相当于单独所有权。其他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在共有房
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不看是原告还是被告。但是在起诉时先由原告垫付,法院判决后可以向败诉方追要。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这些: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房屋共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房屋买卖需要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需要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房屋所有人拥有的权利有以下这些: 1、占有权占有权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债务人的权利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但上述权利的行使都需要当事人互负债权债务,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债权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而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中有先后履行顺序。
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等。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而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
要约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在要约到达相对人之前撤回要约、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撤销要约。如果要约人要撤回要约的,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