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
执行异议之诉收诉讼费。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按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的许可执行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按照财产案件计收受理费。
执行异议诉讼缴费。执行异议诉讼收费各地标准不一,一般涉及财产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未涉及财产的直接按“其他非财产案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询问接收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包括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应当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1份提交;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为两类,分别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当事人理论上可以分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此,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上仅指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具体可分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
执行异议之诉的分类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目前我国民诉法并未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间。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