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退伙时与合伙企业进行的结算以当时的财产状况为依据,发生在退伙之前的债务仍与退伙人存在关联,退伙人不能对此免除责任,退伙人对没有了结的合伙企业的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对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第一,退伙人退伙时与合伙企业进行的结算以当时的财产状况为依据,退伙时如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如正在发生的合伙企业经营和债务,是发生在退伙人退伙之前的,它仍与退伙人存在关联,退伙人对此不能免除责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其按当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人退伙后仅就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退伙后的原因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
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有合伙协议约定。但是约定不能对债权人生效。没有约定的可以共同协商决定。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未能清偿的部分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未能清偿的部分由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53条分两层理解,一是因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二是因退伙后原因发生的债务不用承担。 3、假设是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其连带责任是
合伙人退伙之后要对债务承担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照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无
否。退伙人退伙时与合伙企业进行的结算以当时的财产状况为依据,退伙时如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如正在发生的合伙企业经营和债务,是发生在退伙人退伙之前的,它仍与退伙人存在关联,退伙人对此不能免除责任;退伙人退伙时有些债务可能是隐性的,退伙时可能
个人合伙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部分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