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符合下列要件构成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 3.主观方面是过失。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
履行合同的具体规则如下: 1、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诚信原则,包括适当履行原则和合作履行原则; 3、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和履行完成之前; 4、经济合理原则,在履行合同时,强调经济
合同终止履行的条件有,合同的债务已经被履行完毕;合同的债务互相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合同的全部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条件。
合同履行期的开始时间,双方应当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双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以及履行合同地点的确立等内容。
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包括: 1、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 2、瑕庇给付。即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有缺陷,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标的价值或效用,致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实现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其他
1、购销合同交货地可以约定为履行地。法律关于履行地的确定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2、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决定了其以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前提。 基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而生之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
合同纠纷能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管辖。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地方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