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6
一般房屋买卖中,当事人双方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达到少交或不交房屋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往往在递交给房地产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少于真实成交价的成交价格,即出现所谓的“阴阳合同”。出卖人或买受人因房屋价格上涨或下跌等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签订的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购房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 三、购房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条件是: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房屋买卖不过户合同有效,但对房屋仅享有债权的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导致房屋未进行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满足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在房屋买卖中存在的阴阳合同,“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 “阳合同”则是为了逃税,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无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如果当事人是无权处分人的,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房屋的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责。但如果无证的房屋是依法不能进行买卖的房屋,则该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1、以非书面形式签订的; 2、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 3、存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情形的; 4、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 5、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等。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
已经抵押的房屋经押权人同意买卖有效。已经抵押的房屋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买卖物已经抵押的,买卖行为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买卖行为可认定为无效,房屋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