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定情形的规定,即《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一般是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有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定情形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一般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担责的是公司自身和公司股东,并且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东如果滥用权力,构成人格否认的,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公司的债务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法人代表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如果公司债务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或者法人代表是公司股东,且存在下列情况的,则法人代表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公司是一个法人,具有法人财产权。但是若是有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或者是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对债务承担独立清偿责任。法人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公司无法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独立的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的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方式为: 1、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