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公司法人资格条件有: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公司分立形式有如下两种: 一、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二、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 1、
注册公司类型主要有: 1、根据责任形式,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根据出资形式,可分为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 3、根据出资人的身份,可分为国内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 4、注册公司的其他类型。
公司解散的效力: 1、公司即将消灭,依法必须进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也必须依法处理现有的债权债务。 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继续经营业务,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活动。 3、未到期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视为已到期,由清算组进行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公司并购的类型有横向并购、垂直并购、复合并购、现金收购、换股收购、杠杆收购、承担债务
公司合并的方式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一般公司主要有以下部门: 1、行政办公室,属于公司中心决策部门; 2、人力资源部,公司人事、培训等; 3、财务部,费用收支、预决算等; 4、生产技术部,公司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创新等; 5、营销部,营销、经营等; 6、安全监督部,安全生产管理
公司解散效力主要有: 1、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情形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经营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3、公司的债权债务均视为到期。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认缴制。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工资组成部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