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6
公司合并中,合并双方财产的混合、公司交付金的支付等都可能引起合并中公司的财产的直接或间接减少,从而危及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成为公司合并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体现为: (1)公司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人是可以将债务转让给公司的,但是要取得公司的同意。同时法律对受让人范围有限制的,受让人不得为受有限制的人,如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受让对象,以及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
个人是可以将债务转让给公司的,但是要取得公司的同意。同时法律对受让人范围有限制的,受让人不得为受有限制的人,如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受让对象,以及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
应当。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注销后,主张债权,不能以公司为被告,若是未依法清算的,应当起诉清算的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注销之前应当依法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公司注销之后法人资格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在公司法中的应用: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制度,而债的保全制度又源于债的一般担保理论。 2.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四: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
分公司无权承担债权债务,因为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所以不能独立承担公司的债权债务,其债权债务都由总公司承担。
对于公司合并时有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范围现行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 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公司合并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会产生影响,而且对合并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可能更大(如被合并的是亏损企业),所以,应对合并各方的债权人给予同等的保护
破产债权的确定如下: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员工工资、社保费用、法定补偿金不需要申报,只需由管理人列出并公示即可;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可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且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