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9
一、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二、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三、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四、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 五、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六、劳动教养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 七、劳动教养成为不稳定的根
1、因提供劳务产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如果提供劳务者与用人单位是在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关于劳动报酬、福利、培训等等一系列的纠纷,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2、工龄工资纠纷不属于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3、下列这些纠纷都不属于劳动纠纷:(
因提供劳务产生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劳动关系的,争议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属于劳动争议;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适用《民法典》,而不是《劳动法》等劳动方面的法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
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即工会发生的争议;也包括用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从狭义理解,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如下: 1.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有的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未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即非法用工;有的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都会致使劳动争议产生。 2.劳动者流动性大、法律意识不强。 3.企业改制不完善遗留下的问题
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等事项不清楚;用人单位的管理不规范;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漏洞等。
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1、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3、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等。 解决途径一般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有积极作用,但今天已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存在“没有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劳动教养对象不明确”、“处罚过于严厉”、“程序不正当”、“规范不统一和司法解释多元化”等等弊端,而这些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失效,已经废止失效,现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这时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而且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有特殊,应按规定向法院申请延长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
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中断的适用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