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能约定仲裁管辖。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的仲裁机构,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
只有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即只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类型的房屋买卖纠纷,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当然合同双方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产买卖纠纷诉讼应由该房屋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一般不适用于专属管辖,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交由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能约定仲裁管辖。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常见的房屋买卖纠纷包括商品房预售纠纷、单位集资房和已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出售纠纷、私有房屋和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出售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房屋赠与、互易和继承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相邻权纠纷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约定仲裁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首先,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推定不为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