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从何时计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羁押期限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而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但是对犯罪嫌疑人作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折抵的内容是判决确定的执行期限,不是判决的宣告刑。前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缓刑,缓刑属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不存在刑期折抵。对前罪、后罪实行数罪并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一般刑事案件羁押时间最长是37天,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其 一、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的是管制,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的,羁押可以折抵刑期,羁押期限算判刑期限。其 二、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羁押不可以折抵刑期,羁押期限不算判刑期限。
最新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判处管制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重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一、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
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有: (一)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二)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
判处缓刑已羁押的期限,不会计算在缓刑的考验期内。缓刑的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判缓刑前被羁押的,不会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一般只有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中羁押才可以折抵刑期。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侦查机关侦查期间,若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以上即是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情形,任何其他情形均无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值得注意的是,若犯罪嫌疑人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