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行政罚款延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延期处罚款的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该期限。具体的延期期限由作出批准决定的行政机关合理地确定。
行政处罚罚款的缴纳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当事人需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罚款如果被当场收缴的,则当事人需要当场缴纳。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并且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属于应当当场缴纳情形的,相对人应当当场缴纳。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缴相分离原则,执法单位开具罚款,但不会直接接收这个罚款,而是由罚款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行政处罚中罚款延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年。因为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所以行政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期限,也不能超过该期限。具体的延期缴纳期限,则由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地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充分体现《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与精神,也彰显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和精神。
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被处罚人可以通过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但是该银行必须是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且被处罚人的缴纳时间是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则除外。
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要由当事人前往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由当事人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且除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及时缴纳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缴相分离原则,执法单位开具罚款,但不会直接接收这个罚款,而是由罚款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
逾期不交行政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