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4
刑诉法155条是关于通缉令的发布规定,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发布逮捕令,及时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归案。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自己的辖区发布通缉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简称“销案”,司法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内容规定:下列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会撤销案件,宣告无罪。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
刑事诉讼法对于申诉的规定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内容如下:对于有下列情况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有权先拘留:第一个就是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第二个是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三个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共有三百零八条。但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远远不足以应对实践中发生的各种情况,所以我国相关司法机关部门也会制定一系列的规定,以更好的适用我国的《中
刑事诉讼法68条规定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释放的条件包括以下: 1、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年老、身体有残疾(自伤自残除外),确已丧失作案。 2、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
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诉讼法》原第六十五条已调整为第六十七条,序号变了,但内容没有修改。该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该条规定,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2、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