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起诉前的财产保全担保的金额是不能超过争议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必须要由当事人来进行提出来,在财产保全期间任何人都不能对财产有任何分割和损害的行为,只有能判决结束了之后才能进行解除。
不一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法院责令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要提供财产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并且向法院提供担保书。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有抵押、质押、保证等,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所以向人民法院撤诉后,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如果造成被保全人损失,担保
要进行财产保全担保的,可以通过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方式,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在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起诉公司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的担保的财产为:利害关系人在诉前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离婚诉讼保全要提供担保。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诉讼中财产保全并不一定要提供担保,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等案件,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这两种财产保全对申请人的担保的规定有所不同: 1、诉前财产保全情况下: 此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会被驳回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情况下: 此时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不是一定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